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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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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筆記-圖表整理流程:[行政救濟]訴願和重新審查

發表于: 2013/09/08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A8%B4%E9%A1%98%E6%B3%95.htm
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但很容易搞混的是...
要符合「訴願先行程序」。
 
 
「訴願先行程序」是指,在特定類型的案件中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此時要先經過一個關卡,之後才能依法提出訴願,否則貿然訴願會遭到行政機關駁回訴願。這些程序是規定在特別法規之內,諸如:稅法上面的「複查程序」、健保上的「審議程序」、專利法上的「再審查程序」,以及商標法上的「異議」或「評定程序」。



而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毋庸經此訴願前置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
其程序對照圖說整理如附件!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附件:
圖說.pdf(可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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