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下列程序當事人不得於第二審為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下列何種行為,當事人不得於第二審程序為之?  (A)訴之追加  ---民事訴訟法 第446條 第一項: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B)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 第446條 第二項: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C)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時為附帶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460條: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D)提出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之新事實 ---民事訴訟法 第447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29+%E4%B8%8B%E5%88%97%E4%BD%95%E7%A8%AE%E8%A1%8C%E7%82%BA%EF%BC%8C%E7%95%B6%E4%BA%8B%E4%BA%BA%E4%B8%8D%E5%BE%97%E6%96%BC%E7%AC%AC%E4%BA%8C%E5%AF%A9%E7%A8%8B%E5%BA%8F%E7%82%BA%E4%B9%8B%EF%BC%9F++%28A%29%E8%A8%B4%E4%B9%8B%E8%BF%BD%E5%8A%A0+%28B%29%E6%8F%90%E8%B5%B7%E5%8F%8D..-1481844.htm#ixzz4Su5SwNwW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