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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適用行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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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適用範圍)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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