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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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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之期望語放在「主旨」的結尾若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段內仔細敘明分段以三段(主旨、說明、辦法)為限。案情簡單,能用一段完成的,勿硬性分割為二段、三段。每段均須標明段名。段名上,不冠數字;段名下,加冒號主旨不可分項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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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主旨主旨 期限公文「函」之行文目的,如僅係檢送文件,通常在那一段內敘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