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暫停服務時間】06/08(六)-06/10(一),影響:阿摩粉絲團、系統回報、信箱、鑽石兌換商城出貨事宜。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代履行和怠金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30023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代履行怠金行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