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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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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甲,選任董事當時所持有之公司普通股為 50 萬股,惟其近期因投資需求,將其中 45 萬股向銀行設定質權借款。之後,當 A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有多少?  (A)5萬股 (B)20萬股 (C)25萬股 (D)30萬股 公司法第197之1條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45 萬股向銀行設定質權借款 → 質權45萬 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 → 50萬/2=25萬 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 45萬-25萬=20萬→不得行使表決權   因此某甲尚有→ 50萬-20萬=30萬→30萬股得行使表決權。     45-50/2=20 50-20=30 甲在乙大賣場購買丙廠商進口之外國原裝除濕機一台,不久,該除濕機在甲正常使用中,突然自行起火燃燒, 導致甲之傢俱燒毀。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就其所受損害,雖不能證明乙或丙有過失,亦得請求賠償  (B)乙縱然證明其就本件除濕機之起火燃燒無過失,仍不得全部免責  (C)丙證明其就本件除濕機之起火燃燒無過失者,即得全部免責  (D)甲證明乙或丙就本件除濕機之起火燃燒有過失者,得請求實際損害額 10 倍之賠償 消保法第7條意旨→產品的設計、生產、製造,須負無過失責任 消保法第9條準用第7條意旨→輸入(進口商),須負無過失責任 消保法第8條意旨→經銷商(賣場)需負推定過失責任 無過失V.S.推定過失→就算能證明無過失,仍應負賠償責任V.S.能證明無過失,無須負賠償責任 消費者如能證明企業有 1.故意→請求五倍賠償 2.重大過失→三倍 3.輕過失→一倍 舉個案例比較好懂 丁製造商製造A商品,由丙進口商進口至台灣,委託由乙銷售,今天甲因A商品而受傷。 丁、丙須負無過失責任,乙僅需負推定過失責任即可,只是在證明之前,推定乙丙丁皆有過失,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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