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善意受讓
§801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其受關於占有保護之規定時,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所有權。 §948 以動產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善意受讓要件有七: 無權處分人之占有需基於所有人之意思介入,若係§949、§950(竊盜、遺失物)之情形,則不能主張善意受讓 有公示原則(占有)之外觀 需無權處分 需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第三人)已完成物權行為 受讓人(第三人)需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需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第三人)間的債權行為係有償行為,如:買賣契約 占有改定(§761第二項)情形,需受讓人(第三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係善意
關鍵字:
債權行為係有償、
善意受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