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地方自治法-自治條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請高手解釋這條的理解方式:   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哪一種才對?   1. 法定職權→送上級政府。  而  自治條例授權→ 各該地方立法機關  2. 無論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 →都要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第二十六條(自治條例)  (口訣: 條例有罰 行政中計) 自治條例~~~~~~~~~~~~,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第二十七條(自治規則)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訂定之自治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機關備查:     一、~~法律授權~~~,~~~~法律~~中央~~機關備查。 (法律位階高  由中央主管機關)   二、~~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職權或自治條例 地方管就好) 第二十九條(委辦規則之訂定)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