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大法官釋字 及憲法
。憲法22條 。制度性保障 1.釋字399 : 姓名權 1.(釋字362、釋字552)婚姻制度 2.釋字554 : 性行為自由(唯受婚姻約束) 2.大學自治 3.釋字576 : 契約自由 3.地方自治 4.釋字603 : 隱私權(指紋) 4.財產權保障 5.文官制度自由處分金(性別平等權)行政程序法第6條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有差別待遇(憲法平等權)釋字436 : 比例原則子原則 1.適當性(方法目的平衡) 2.必要性 3.衡量性(公私益)平等權(平等原則)釋字340 : 選舉保證金釋字624 : 冤獄賠償(軍審違憲)釋字626 : 色盲不得進入中央警大(正當合理理由所為區別對待)自由權(人身、居住遷徙、意見、秘密通訊、宗教、結社 6種)釋字130、釋字390、釋字392 逮捕、移審、提審 時限24HR 及 羈押權限 (人身自由)釋字631 憲法第12條 書信、電話、傳真...等通訊不受干擾(秘密通訊自由)正當法律程序(公務員懲戒法)釋字396 : 公懲會屬司法院,故懲戒權是由司法權行使(1審定讞)非行政權 審級制度非訴訟權保障核心 釋字162、396、384 : 公務員懲戒採司法體制,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字491 : 人民可依法從事公務,有服公職權(工作權、平等權) 公務員依法免職懲處(保留原則), 懲處要件 1 須非難以理解 2 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3 由司法審查機關加以確認 作成處分 1 內部組成立場公正委員會決議 2 予處分人申辯機會 3 處分書附記理由及表明救濟相關資訊 (明確原則) 公務員考績記兩大過或丁等處分確定後免職(以前銓敘部用命令定之違反保留原則)公務員免職救濟 復審(向保訓會提) -->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2級2審制)釋字243 : 免職(影響服公職權),復審(=訴願) --> 行政訴訟(保障訴訟權) 記大過不影響服公職權,不得提訴訟(申訴再申訴)釋字201 : 退休金請求 爭議 (訴願 --> 行政訴訟)釋字312 : 公務員財產權 可訴訟釋字298、323、338 : 除改變公務員身分外,對身分重大影響、任用審查不合格降低官等、審定級俸有爭執 都可提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