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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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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資遣或申請退休之禁止)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    前項情形,由其主管長官或監察院通知銓敘機關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休職   降級 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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