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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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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資遣或申請退休之禁止)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 前項情形,由其主管長官或監察院通知銓敘機關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休職 降級 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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