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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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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之成立要件: 一、須有『加害』行為:1. 須為『現時』之侵害。2. 須為『不法』之侵害。 二、須有『防衛』行為:1. 須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2. 須『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緊急避難之成立要件: 一、須有『危險』存在:1. 須有『急迫』之危險。2. 須有及於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危險。 二、須有『避難』行為:1. 須有『避免危險』之行為。2. 須為避免危險所必要,且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綜上: 正當防衛係權利的自力救濟,屬於『以正對不正』,仍受合理限制,有比例原則適用。 緊急避難係屬所謂放任行為,屬於『以不正對不正』,除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外,尚有所謂『法益權衡原則』之適用。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主要區別: 1. 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難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 2.緊急避難必須是出於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衛無此要求。 3..過當的條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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