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罰娼不罰嫖 大法官:違憲 更新日期:2009/11/06 19:39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6日電)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長期受到社會不同角度討論。大法官今天做出第666號釋憲案,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應於2年內失效。 現行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被外界批評「罰娼不罰嫖」;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俊廷今年5月聲請釋憲,行政院也於6月間允諾朝「除罪化」方向研究修法。 666號釋憲文指出,性交易行為既由買賣雙方共同完成,自然不應有規範上的差別待遇。從事性交易者多為女性或社會弱勢,舊規範的罰則等於再次打擊她們生活處境,卻不罰經濟相對優渥的嫖客,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認為,既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建議行政機關應輔導從事性工作者職業訓練,協助她們不需以性交易作謀生方式。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解釋,雖然釋憲結果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應於2年內失效,但大法官沒有建議應全面除罪或娼嫖皆罰,相關單位應於2年內另訂合理的管理制度。 這次釋憲計有許玉秀、許宗力、陳新民、葉百修、黃茂榮、林錫堯、陳敏、陳春生等8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許玉秀建議,台灣可參考德國管制性販售行為的法治經驗;許宗力則明確反對日後修法成為「娼嫖皆罰」。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