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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消滅時效/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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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 1.立法精神 :維持時間經過後所新建立的秩序。 2.適用客體 :請求權。 3.權利是否消滅 :否。 4.法院適用 :期間的經過事實,法院不可依職權裁判。 5.期間經過的利益可否拋棄:可以。 6.期間長短不同 :一般15年,另有短期時效制度之規定。 7.計算起點不同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8.有無障礙事由不同 :有中斷及不完成的障礙事由。 除斥期間 1.立法精神 :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社會秩序。 2.適用客體 :形成權。 3.權利是否消滅 :是。 4.法院適用 :期間的經過事實,法院可依職權裁判。 5.期間經過的利益可否拋棄:權利當然消滅,無拋棄可言。 6.期間長短不同 :通常較消滅時效為短。 7.計算起點不同 :自權利成立(發生)時起算。 8.有無障礙事由不同 :無中斷及不完成的障礙事由。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1176982#ixzz4gpJmiT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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