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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七節 特別犯的犯罪參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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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特別犯的犯罪參與問題  三、不純正特別犯的犯罪參與問題 (一)不純正特別犯的犯罪參與問題有關的學理不純正特別犯指行為主體的資格只在於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意義的特別犯。這種特別犯的行為主體資格,立法者設計當作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的事由,例如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272 I )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生母殺嬰罪( §274 I )的生母、親屬間竊盜( §324 I )的直系血親或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不純正瀆職罪( §134) 的公務員等。不具有這些特定資格之人若與具有特定資格之人共同違犯,或是教唆或幫助具有特定資格之人違犯者,則只能成立基本構成要件之罪,科以通常之刑,而無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的余地。基構+加減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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