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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股票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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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設權證券 ~錯誤。 (B)為有價證券 ~正確。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決定不發行實體之股票  ~正確。 (D)一般實體發行之股票, 應有董事3人以上之簽名 ~正確。 ~解析 : (A)「股票」為設權證券 ~錯誤。→ [「股票」是屬於「證權證券」才對喔 ! ] (B)「股票」為有價證券 ~正確。   ANS : 一、「有價證券」可以分為「證權有價證券」和「設權有價證券」,其「分類的標準」在於「證券」與「權利發生」之「時間」: (一)「證權有價證券」: 1. 是指「權利發生」在「前」;「證券發生」在「後」之「有價證券」。 2.「證權有價證券」如 : (1)「借據」;(2)「股票」。 3.  如,「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股東」就「享有」公司的「股份」與「股東權」,日後公司才會印製表彰公司「股東股份」與「股東權」之「股票」,換言之,其「股票的取得」在「 後」,因此「股票」是一種「證權有價證券」。 (二)「設權有價證券」: 1.「設權有價證券」是指「證券」與「權利」是「同時發生」的「有價證券」。 2.「設權有價證券」如 : (1)「公債」;(2)「票據」。 3. 如「票據」在「未簽發前」,「證券不存在」,也「不生票據權利」的問題;而「票據簽發之時」,「證券」與「票據權利」就「同時發生」。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決定不發行實體之股票  ~正確。 ANS : 一、新修正之《公司法》將公司是否公開發行股票之權利,回歸由公司自主做決定。至於公司是否發行股票,依公司法第161-1條第一項之規定,必須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才須強制發行股票,反之未達一定數額者,則得不發行股票。 二、《公司法》第161-1條 ( 股票發行之時限 )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 3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 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發行外 ,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仍未發行者,得繼續責令限期發行,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發行股票為止。 (D)一般實體發行之股票, 應有董事3人以上之簽名 ~正確。 ANS :《公司法》第162條 ( 股票之發行製作 )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3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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