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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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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9月1日起「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計算營業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1月26日經總統令公告修正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修正案,除第16條及第20條條文尚未正式施行外,其餘各修正條文業於100年4月1日正式施行。至第16條及第20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依同法第60條規定,核定自100年9月1日起施行。   該局表示,營業稅法修正前,「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非屬營業稅稅基,是以營業人銷售菸品開立統一發票時,係將「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於發票備註欄載明,並未將「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列入銷售額內計算課徵營業稅。惟依本次營業稅法修正第16條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應納入營業稅稅基,所以自100年9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菸品時,不可再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應直接以菸品定價計算營業稅額。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菸品售價(即定價)65元(已內含「菸品健康福利捐」20元)】   1、修法前,營業稅額之計算係以「菸品定價」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茲以前述範例計算說明如下:【(菸品定價65元-健康捐20元)÷(1+稅率5﹪)×稅率5﹪=營業稅額2元】;所以,修法前1包定價65元的香菸內含之營業稅為2元。   2、自100年9月1日起,計算營業稅額時不需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以前述範例計算說明如下:【菸品定價65元÷(1+稅率5﹪)×稅率5﹪=營業稅額3元】,所以,修法後(即100年9月1日起)1包定價65元的香菸內含之營業稅為3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此次營業稅法修正亦一併修正第20條,是以,菸品進口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時,除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及菸酒稅外,自100年9月1日起將再加計菸品健康福利捐後,計算營業稅額。為利後續稽徵作業順利進行,已提供「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統一發票開立及帳務處理相關Q&A」置於該局網頁 (  網址:http://www.ntat.gov.tw)供營業人自行下載參考,另印有宣導摺頁由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分送轄內銷售菸品營業人,另配合本次營業稅修法內容一併辦理相關講習,營業人可逕洽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或索取相關文宣資料。   該局提醒,營業人自100年9月1日起銷售菸品開立統一發票時,已不可再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直接以菸品定價(已含菸品健康福利捐)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果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短漏報營業稅額者,將依規定處罰,請多加留意。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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