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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參考書:陳治宇-行政法
章節:Ch22.行政訴訟法
主題: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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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陳治宇-行政法
Ch1.行政與行政法
Ch2.行政法之法源
Ch3.依法行政原則
Ch4.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Ch5.行政法關係
Ch6.行政組織之結構
Ch7.行政機關與管轄權
Ch8.公務員法
Ch9.公物
Ch10.間接之國家行政
Ch11.行政程序法與其他行政行為總則
Ch12.行政處分
Ch13.行政契約
Ch14.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Ch15.行政計畫
Ch16.行政指導
Ch17.陳情及附則
Ch18.行政事實行為
Ch19.行政執行法
Ch20.行政罰
Ch21.訴願法
Ch22.行政訴訟法
行政程序法-送達的種類
寄存送達
Ch23.國家責任
主題: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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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2普Q48)依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幾日發生效力? (A)自寄存當日 (B)3 日 (C)5 日 (D)10 日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政機關。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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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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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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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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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寄存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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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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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地
、
郵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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