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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行政學
參考書:陳治宇-法學緒論
章節:Ch1.法學之概念
主題:情勢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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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陳治宇-法學緒論
Ch1.法學之概念
懲戒與懲處
羅聖朋公共組織三途徑
情勢變更原則
Ch2.法律之分類
Ch3.法律之淵源
Ch4.我國法律之制定及其程序
Ch5.法律之解釋
Ch6.法律之適用
Ch7.法律之效力
Ch8.法律關係
Ch9.法律之制裁
Ch10.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
Ch11.憲法
Ch12.行政法
Ch13.民法
Ch14.商事法
Ch15.民事訴訟法
Ch16.刑法
Ch17.刑事訴訟法
主題:情勢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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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7-2 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衡平」之概念,係在實現法律之公平理念,在法律普通救濟途徑已窮,而又有不公平之情事發生時,經法律特別明文規定,令義務人負此責任,即為「衡平責任」。我國民法所規定之衡平責任僅有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項兩個規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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