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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教甄◆學校行政學
參考書:歐文-比較教育(各國教育行政比較)
章節:Ch16.巴西(拉丁美洲)
主題:開發中國家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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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歐文-比較教育(各國教育行政比較)
Ch1.緒論:國際教育組織與國際測驗
Ch2.理論:朱利安、薩德勒、康德爾、漢斯等影響比較教育的理論
Ch3.國際教育計畫
Ch4.台灣與各國教育互動
Ch5.日本教育 +韓國
Ch6.新加坡教育+香港(四小龍)
Ch7.加拿大教育
Ch8.美國教育
Ch9.英國教育
Ch10.法國教育(+比利時)
Ch11.德國教育
Ch12.俄羅斯教育(前蘇俄等國)
Ch13.澳洲教育+紐西蘭
Ch14.印度教育
Ch15.芬蘭教育+挪威、瑞典、丹麥
Ch16.巴西(拉丁美洲)
開發中國家之行政制度與行為特質
開發中國家特質
開發中國家之行政制度與行為之特質
開發中國家行政制度與行為之特質
開發中國家之行政制度的特性
開發中國家的行政文化
主題:開發中國家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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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格斯 ( Fred Riggs ) 認為開發中國家的行政組織結構並不一定能產生其應有的功能之全部,而是由不同結構履行相同之功能,這種現象稱之為: (A) 異質性 (B) 形式主義 (C) 排他性 (D) 重疊性 ANS : (D) ~解析 : 「開發中國家」之「行政制度」與「行為」之「特質」: 在「開發中國家」的「行政文化」、「生態背景」之下,其「行政制度」及「行政行為」雖不一定相同,但經學者「研究」之「結果」,各國之間卻也存在著若干「相當類似」的「特質」,茲分述如下 : ( 吳定等 : 1994 : 467 ~ 470 ) 一、「重疊性」( Overlapping ) : (一) 所謂「重疊性」乃指「一個結構」並不一定能「產生」其「應有」的「功能」之「全部」,而是由「不同結構」來履行「相同功能」。 (二) 在這些「國家」中,「行政組織」與「傳統社會」中的「功能性組織」均「彼此重疊在一起」。 (三)「結果」產生「一方面」具有「現代化」的「國會」、「政府機關」、「選舉制度」等;但「另一方面」又具有從事「政治」、「行政」等「功能」的「傳統家族」、「宗教團體」、「同鄉團體」、「同學會團體」等。 ※「前者」之「組織」與「功能」雖然「明確」,但「實效不張」或卻走上「形式化」;「後者」雖「混雜不一」,卻產生「實際影響行政行為」的「功能」。 (四) 在此情況之下,「行政組織內」的「各單位」,被「各種不同」的「社會團體」所「壟斷」,於是呈現「多元化社會團體」間「分裂」的「現象」,最後「結果」卻 造成「行政組織」中之「派系林立」,彼此「互相抵制」,「排斥」、「犧牲」了「機關」的「利益」,也產生「意見不同」,「統合力量」之「不易」。 二、「異質性」( Heterogeneity ) : (一)「異質性」乃指「一個社會」,在「同一時間」裡,「同時」顯示出「不同」的「制度」、「不同」的「行為」與「觀點」。 (二) 就「組織」而言,「初級團體」( Primary Group ) 與「次級社會」( Secondary Type Association ) 同時產生「壓力」,而其間卻又發生一種所謂的「稜柱團體」( Prism Group ),他既能運用「現代」的「組織方式」、「社會」的「組織方式」,卻又「維持」某種「傳統型態」的「普化的」( Diffused ) 及「特殊」的「目標」。 (三) 因「社會」的「流動」、「分化」,以及「稜柱團體」的「出現」,也逼使「行政行為」受「非行政因素」的「干擾」,如透過「稜柱團體」的「壓力」為某個人「安插工作」,而他必須為該「特殊團體」的「利益」打算。 ※ 是故「選擇性」的「甄拔」與「利益」的「安排」,皆視「稜柱團體」所產生的「壓力」而定。 (四) 因「官方的責任」及「家族的忠誠」之間的「取捨」,也產生了「親戚主義」( Nepotism ) 的「現象」。在這種「社會」之下,「傳統」的「階級移動」( Class Mobility ) 遭到「破壞」,而「新興」的「秀異份子」卻也因「權勢」的「欲望」未被「滿足」,反而形成「反秀異份子」(「既得利益者」) 的「集團」,加劇了「原有異質性」的「現象」。 三、「形式主義」( Formalism ) : (一) 所謂「形式主義」是指「理論」與「實際」的「嚴重脫節」;「應該的」與「事實的」之間有一大段「距離」。 (二) 假定「政府」所「訂」的「法律」、「政策」、「目標」,不能透過「行政機關」來「執行」,這些「法律」、「政策」即流於「形式化」。 (三)「形式主義」之「態樣」大致有下列三種 : 1.「儀式主義」乃成為「政府行為」之「核心」。 2.「證書」與「文憑」乃成為「社會」所「特別重視」。 3.「官僚們」一方面「百分之百」地墨守「法令規章」;可是另一方面又常常「蔑視法令」,「隨心所欲」。因而產生當「一條法令」對他們「不利」時,則會「千方百計」使之成為其「文」;反之對他們「有利」時,則會「堅持」對「法令」作「狹義」之「文字解釋」。 四、「貪污腐化」( Corruption ) : 「開發中國家」的「官僚組織內部」存在著「普遍」的「貪污腐化現象」。此種「現象」有下列三項 : (一)「官員」為了某些「個人」的「利益」而「加快決策」以作為「交換小型貪污」。 (二)「官員」想盡辦法避免「正式」的「人事程序」而來僱用「自己親戚」或「追隨」的「族人」所為之「賄賂」。 (三) 來自「外國投資者」的「重大賄賂」( 如「商業特訂」之「有利決定」的「保證」等 ) 。有些案例,在這些國家中,此種「貪污腐化」被視為是一種「理所當然」之「正常事情」,甚至被「辯護」成「制度的一部分」( Part of the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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