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各種情形中 A 之案件,何者對甲構成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之自行迴避事由?
(A)法官甲審理傷害案件時,發現被告 A 先前曾受詐欺罪有罪判決確定,而自己為該案件之被害人 (B)法官甲審理案件時,發現另一共同正犯 A,檢察官丙在經甲告發後起訴 A,A 之案件又分配予甲審理 (C)法官甲審理被告 A 之案件時,A 委任甲之配偶乙為辯護人 (D)法官甲於審理被告 A 之賄選案件時,參加 A 所屬之政黨
2 甲主張乙(住所地為 A 地)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簽立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以乙所有坐落 B 地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作擔保,若乙屆期不能償還本利時,願將該房地移轉予甲。甲於 C 地將借款現金 1,000 萬元交付予乙,嗣乙亦在 C 地償還甲 100 萬元。惟乙就其餘借款屆期無法清償,且將系爭房地移轉予第三人等情,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賠償以系爭房地現值計算之 1,500 萬元。關於本件訴訟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住所地為 A 地,甲得向 A 地之法院起訴 (B)因系爭房地坐落 B 地,甲得向 B 地之法院起訴 (C)因甲於 C 地將借款現金 1,000 萬元交付予乙,乙亦在 C 地償還甲 100 萬元,甲得向 C 地之法院起訴 (D)因以坐落 B 地之系爭房地擔保債權而涉訟,甲應向 B 地之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