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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積少成多,積沙成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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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測驗 - 102 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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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1 下列情形,何者非屬專屬管轄:
(A)抵押權存在確認之訴,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B)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侵權行為地法院
(C)離婚訴訟,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D)再審之訴,為原確定判決之法院


2(C).

2 甲(住所地在臺北市)向乙(住所地在臺中市)、丙(住所地在高雄市)起訴主張分割甲、乙、丙公同共有座落於新竹市之土地。關於該訴訟,下列何法院具有管轄權?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C)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D)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3(D).
X


3 違反專屬管轄之判決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該欠缺專屬管轄之判決經上訴至第二審,第二審法院應將該判決廢棄,移送於專屬管轄之法院
(B)該管轄欠缺之瑕疵因判決而治癒
(C)如第二審未察第一審判決欠缺專屬管轄權仍為判決,該第二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D)如該欠缺專屬管轄之判決經確定,不得透過再審程序救濟


4(B).

4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位於高雄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出賣人甲居住於基隆市,買受人乙住居於臺北市,因買受人乙積欠買賣價金尾款未付,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向何法院聲請:
(A)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B)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C)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D)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5(C).

5 下列關於起訴之效力,何者敘述正確?
(A)訴訟繫屬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移轉予第三人,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
(B)如原告向有管轄權之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後,被告變更住所地,該管轄法院應將該案件移送至被告新住所地法院
(C)訴訟標的金額如經法院核定,縱於核定後價格飆漲,對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無影響
(D)起訴後除民事訴訟法之例外規定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外,原告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6(D).

6 下列何者無當事人能力:
(A)長安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B)祭祀公業法人周長榮
(C)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D)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7(B).
X


7 下列何者當事人無當事人能力?
(A)胎兒(遺腹子)關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請求該胎兒返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訴訟
(B)具非法人團體資格之寺廟
(C)依公司法合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D)地方市政府


8(C).
X


8 下列何者有訴訟能力?
(A)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其獨立營業之事項涉訟
(B)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
(C)受輔助宣告人
(D)非法人團體


9(A).

9 下列何者非為起訴狀應記載事項?
(A)法院之管轄權
(B)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C)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D)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10(C).
X


10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後,書記官丙依法將起訴狀送達被告時,下列何者送達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A)丙如以直接送達方式為送達,僅限於在乙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始生送達之效力
(B)丙如在乙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乙時,得將文書交付予乙之女傭
(C)丙如無法以直接送達或間接送達之方式送達乙時,丙得將該送達文書交與當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即可生送達之效力
(D)丙得知乙為具有外國國籍者,應僅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11(B).
X


11 下列何者非訴訟程序停止之事由?
(A)當事人死亡
(B)A 公司經起訴後,於訴訟繫屬中經B 公司吸收合併,A 公司法人格消滅
(C)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死亡
(D)原告於起訴後,突遭車禍成為植物人


12(C).

12 甲(未成年人)涉訟,由其法定代理人(乙)代為訴訟行為,乙代為委託丙為其訴訟代理人,乙、丙所得為之訴訟行為為何?
(A)乙、丙均得自行為訴訟之和解
(B)乙、丙均得自行為訴訟上之撤回
(C)乙得提起反訴,丙非經特別委任不得提起反訴
(D)乙不得對訴訟標的捨棄,丙經特別委任得為訴訟標的之捨棄


13(C).

13 下列情形,何者不是形成訴訟:
(A)離婚訴訟
(B)分割共有物之訴
(C)基於債務不履行之解除契約之訴
(D)依民法第74 條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之訴


14(C).
X


14 下列訴之種類,何者敘述錯誤?
(A)甲起訴請求法院定經界之訴為確認之訴
(B)甲起訴請求法院命乙給付其所有之A車一輛,該訴為給付之訴
(C)甲與乙間訂有不定期不動產租賃契約,甲因土地價值變動起訴請求法院增加租金之訴,該訴為形成之訴
(D)甲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之訴,該訴為形成之訴


15(C).

15 關於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證據能力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證據力則係證據方法就應證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
(B)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真正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之依據而言
(C)凡機關或公務員,按其職務,依照法定方式所製作之文書,為公文書,因得推定為真正,足資證明待證事實之存在
(D)私文書之真正,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舉證人應負證明其真正之責。又,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之規定,須其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係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在當事人間已無爭執或經舉證人證明者,始得適用


16(C).

16 甲先於第一訴基於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1 月20 日所成立就A 屋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法院命乙交付A屋。該第一訴仍於繫屬中,甲再以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5 月20 日所成立就B 屋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法院命乙交付B 屋(第二訴),關於該兩訴是否為同一事件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當事人都為甲、乙,所以為同一事件
(B)因兩訴之訴訟標的皆為基於買賣關係而生之請求權,所以為同一事件
(C)因兩訴之訴之聲明不同,所以非為同一事件
(D)因兩訴之訴之聲明均為請求交還房屋,所以為同一事件


17(D).

17 下列何者為受命法官不得於準備程序所得為之行為:
(A)整理並簡化爭點
(B)命當事人就內容不明瞭之準備書狀為說明或陳述
(C)對當事人有欠缺訴訟成立要件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其補正
(D)一造辯論判決


18(C).

18 關於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期間均係依據法律之規定,不得由法院或審判長決定之
(B)民事訴訟之上訴期間為10 日,抗告期間為5 日
(C)遲誤不變期間,如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回復原狀
(D)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而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19(B).

19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被告之認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對於其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免舉證責任
(B)經被告認諾者,法院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C)被告認諾係被告承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存在
(D)被告認諾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20(C).

20 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以及第三審程序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原則上為法律審
(B)第二審時當事人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但當事人於第三審時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C)第二審及第三審程序均採律師強制主義
(D)第二審時當事人得為附帶上訴;但當事人於第三審時不得為附帶上訴


21(B).

21 關於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者,其上訴期間為何?
(A)自判決書送達後起算10 天
(B)自判決書送達後起算20 天
(C)自法院判決日起起算20 天
(D)自法院判決日起起算10 天


22(B).

22 下列何種請求得透過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為之?
(A)甲基於與乙間之汽車買賣契約,於自己交付該車前,請求乙先行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50 萬元
(B)甲請求乙因乙之侵權行為致甲之損害,請求乙支付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30 萬元
(C)甲基於與乙間之僱傭契約,請求乙為給付特定勞務行為
(D)甲主張與乙間之房屋買賣契約,請求乙交付該屋


23(A).

23 關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異議,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應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法院為之
(B)逾期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C)支付命令之聲請,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D)債務人合法異議者,支付命令失效,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


24(D).

24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A)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B)原告起訴之法院無管轄權,又不得移送者
(C)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命補繳,仍未按期繳納
(D)原告起訴,被告當事人不適格


25(D).

25 關於補充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得隨時為之,沒有30 日不變期間之限制
(B)訴訟標的之一部分有脫漏,當事人未聲請補充判決,法院亦未依職權補充判決者,因訴訟仍繫屬於原法院,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
(C)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D)法院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應以判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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