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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下
阿摩第 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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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道歉啟事及悔過書-侵犯志光教育著作權

發表于: 2024/05/07


事件說明如下:
本人於民國110年10月購買金榜函授國營事業相關課程,本人即為補習班學員,欲準備111年之國營事業考試,由於函授期間正處照顧家人及備考的心力交瘁、分身乏術,因此上課進度緩慢,於是使用錄音筆將授課內容錄製以便外出或空檔時間收聽,另有兩本複製的講義因泡牛奶時不甚翻覆,使得原版書籍之筆記內容汙穢而不堪使用,故將其晾乾後至影印店複印後丟棄,後續上課均以複製後的這兩本為主。
事後因身體因素不再繼續備考,加上經濟壓力大欲貼補家用,將整套正版函授書籍加上兩本因汙穢後印製的講義透過蝦皮購物一同刊登出售,因買家詢問是否為函授課程,當時急售沒想太多,單純僅以自己有限的資源能幫助對方上榜的心態,將錄音檔置於隨身碟內,做為半買半相送的方式售出。
在收到警局傳喚通知書後,已明確知道自己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一、第92條,侵害了講義作者的智慧財產,希望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能願意給本人一次機會,受到此一事件之教訓,將深自檢討且對自己的無知愚昧感到羞愧抱歉,必會記取此次的經驗和教訓,保證日後不會再犯同樣錯誤,也藉此呼籲大眾勿輕忽著作權以及智慧財產的重要性,不要以身試法,造成難以以彌補的遺憾。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立書人:鍾昀頻
中華民國113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