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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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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刑事訴訟法#120954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2)
一、 立法院於民國 102 年 1 月 4 日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增訂第 2 項,其本文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此一新法之理論基礎為何?違反此規定,應產生如何之效果?理由為何?(25%)
檢察官起訴甲、乙二人共同貪瀆罪,在合併審判中,法院為調查乙之犯罪事實,未裁定分離程序即命甲具結,甲具結後證稱:「乙是主管,他叫我要幫忙這個案件,我有核准工程,但我沒有拿錢」。1, 此陳述是否得成為甲不利之證據(即甲承認知情且有核准)?2, 如事後證明甲之陳述虛偽,故意將責任推卸給乙,檢察官起訴甲偽證罪,此陳述在偽證罪的審判中,是否得成為證據?(25%)
二、 試從學理簡評以下三則第三審判決之理由摘要 (50%):
(一)
「本案第一審法院依上訴人(按:被告)之聲請傳訊證人乙,乙雖未到庭,但於九十九年八月二日第一審審理時,撥長途電話至法庭,由法官(審判長)接聽,並在電話中回答法官之訊問,既當庭以電話問答,法官亦已親自訊問調查,難謂未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原審採是日審判筆錄內所載電話通話之內容,認係證人乙在第一審之證述,而為上訴人不利認定之基礎,要難指為違法。」
(二)
「本件上訴人(按:強盜案件被告)於原審聲請傳喚當時已在澎湖監獄服刑之共犯丙,經原審以增益訴訟效率並避免人犯提解勞費之理由,裁定以『視訊』方式進行對質詰問,此純屬審判長訴訟指揮權行使範圍,難指違法。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視訊法庭』,即屬於『審判法庭』之延伸,利用遠距視訊踐行交互詰問,不能謂非當庭詰問。又利用遠距視訊踐行交互詰問時,行詰問人與受詰問人之語音、表情或態度均能透過電子設備完全呈現,與法庭審判現場無異,自難認足以影響反詰問權之正當行使。」
(三)
「上訴人(按:性侵害案件被告)在原審雖曾聲請傳喚被害證人 A 女到庭詰問,惟 A 女於偵查中已曾由社工員陪同至地檢署受訊,歷歷指述上訴人犯案過程,原審遂認為無重複陳述之必要而予駁回聲請。且原審理由亦說明,縱上訴人及其辯護人自偵查階段迄今,未曾當庭與 A 女對質、詰問,惟 A 女現為國中學生身分,出庭唯恐耽誤課業,且本案事證已為明確,因認無再行傳喚或採取其他隔離方式訊問、詰問之必要等由,依上說明,自屬原審就個別案情之審酌結果,其裁量經核並無違比例原則。上訴意旨漫指 A 女未到庭,剝奪上訴人詰問權,有未盡調查證據之違法云云,容有誤會,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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