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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原住民族法規
> 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原住民族法規(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41154
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原住民族法規(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41154
科目:
公職◆原住民族法規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原住民族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智慧創作之申請,在何種情事下,主管機關得主動協調有利害關係之原住民族或 部落,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10 分)
⑵主管機關為審查智慧創作之申請,認定智慧創作時應參考的基準為何?(15 分)
⑴請說明該實施辦法訂定之要點。(10 分)
⑵請從我國憲法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範架構,說明該實施辦法訂定之目的。(15 分)
三、甲原住臺東縣延平鄉,生父乙(非原住民)、生母丙(山地原住民),且甲未從具 原住民身分之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甲於民國 52 年間經丁(山地原住民,丙之 親姊妹)及其贅夫戊(本籍湖南省,民國 89 年歿)收養為養女,又甲於民國 52 年 間為收養登記申請時,已約定從養父姓,而戊不具原住民身分。 今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為山地原住民身分,試問:戶政事務所依法應如何處 理?(20 分)又,甲是否得主張改從養母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5 分)
相關法條:
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1 項:「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 2 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 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第 1 項:「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第 2 項:「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 民身分。」
第 3 項:「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 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四、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8 條,請說明修正要點與修正 目的。(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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