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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90212
科目: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20 |
申論題數:
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選擇題 (20)
1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特定情形,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 部之廢止,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該特定情形: (A)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處分,解除條件成就 (B)法規准許廢止 (C)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D)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2 關於行政程序法就公法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B)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公法請求權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D)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公法請求權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 行起算
3 甲對乙之發明專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乙認有與甲進行相互詢答之必 要,即申請舉行聽證,經甲同意後,智慧局即舉辦聽證,之後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則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已同意舉行聽證,即捨棄救濟之機會,對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不得聲明不服 (B)智慧局依行政程序法訂定之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智慧局依該聽證作業方案舉行聽證作 成舉發審定時,此專利舉發案件即告確定,當事人均不得聲明不服 (C)專利舉發案件之聽證作業為特殊程序,故甲可以選擇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或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本件係本於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程序,甲對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可逕向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
4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受益人之信賴不予保護之情形? (A)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B)因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C)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D)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
5 甲就乙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只有 1 項請求項)提起舉發,其舉發理由及引證資料如下:
1.引證 A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2.引證 A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3.引證 B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但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所提之訴願,復經經濟部訴願決定駁回,甲即向 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主張系爭專利應予撤銷之理由為:
1.引證 A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並另提出附件 X 證明引證 A 之公開日期;
2.引證 A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3.引證 A、B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行政訴訟係審查原處分之合法性,應以原處分時之事實、法律及證據為基準,甲於舉發階段 只有提出引證 A、B 兩項證據,不得再於行政訴訟階段提出新證據附件 X,故法院無須審酌附件 X (B)因附件 X 係就同一撤銷理由(新穎性)提出之新證據,法院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 第 1 項規定,予以審酌 (C)雖甲於行政訴訟始提出「引證 A、B 之組合」之主張,但引證 A、引證 B 為原有的舉發證據, 法院本得審酌,並不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 (D)雖甲於舉發程序即已提出引證 A、引證 B,但當時係分別據以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單一 引證),嗣後甲於行政訴訟,就同一撤銷理由(進步性)提出引證 A、B 之組合(引證之組合), 此即新證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應予審酌
6 下列有關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款所定之行政訴訟事件固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但如 其他行政訴訟與前述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合併起訴時,即應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B)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依其標的之金額多寡,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之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 (C)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3 款所定之強制執行事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辦理,不得由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D)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款所定之行政訴訟事件所為之判 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終審行政法院
7 關於專利行政訴訟保全程序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應釋明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 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 (B)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應令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於處分前通知 相對人陳述之特殊情事,並提出確實之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C)聲請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仍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D)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自送達聲請人之日起 20 日內未起訴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8 關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秘密保持命令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 (B)秘密保持命令經裁定撤銷確定時,失其效力 (C)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確定時,除聲請人及相對人外,就該營業秘密如有其他受秘密保持命 令之人,法院應通知撤銷之意旨 (D)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不得抗告
9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之原告甲公司(自然人乙為其代表人)聲請法院命參加人丙提出其內部技 術研發資料(下稱系爭資料),丙主張系爭資料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為此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甲公司始為行政訴訟之當事人,故丙應列甲公司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B)丙所提之聲請狀應載明系爭資料為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並負釋明之責 (C)丙應釋明為避免因系爭資料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丙或第三人基於 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D)如丙之聲請遭駁回,得依法提起抗告
10 乙對甲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提起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舉發不成立之 審定,乙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請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 命智慧局為舉發成立之審定,且就同一撤銷理由提出新證據,法院即依職權命甲獨立參加訴訟。 經法院適當曉諭爭點,並經當事人充分辯論,法院認定該新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可專利性, 而言詞辯論終結時,甲並未向智慧局為更正之申請,則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A)因法院只能審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之適法性,乙僅能提起撤銷訴訟,故法院應為「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均撤銷」之判決 (B)因當事人已就本件爭點充分攻防,甲經判斷後並未向智慧局申請更正,法院既認系爭專利不具 可專利性,即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規定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系爭專利應 予撤銷。」之判決 (C)因當事人已就本件爭點充分攻防,甲本應自行判斷是否向智慧局提出更正之申請,而甲既未申 請更正,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規定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智慧局應就 系爭專利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之判決 (D)雖當事人已就本件爭點充分攻防,但考量甲未向智慧局申請更正,而甲申請更正後,該准否之 結果事涉乙是否提出其他引證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本不具專利要件,因此,本件專利行政訴訟 之事證未明,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款規定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智慧局 應就系爭專利舉發案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判決
11 關於訴願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212 條至第 219 條之規定 (B)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C)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D)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但受理訴願機關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 間內提出
12 甲對某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訴願書上記載其住所為「臺北市大安區○○路○段○ 號 3 樓」,訴願機關將訴願決定書交付郵政機關於民國 109 年 1 月 2 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送達 於上址,因該址所在之大樓設有門禁管制,郵務人員無法自由入內而無從會晤甲,但於 1 樓大門 處設有大樓管理委員會,郵務人員即將訴願決定書交由該管理委員會所僱用之管理員乙於訴願文 書郵務送達證書簽名並蓋章收受。甲因外出旅遊,於 109 年 2 月 12(星期三)始自乙處收受訴願 決定書。請問自何時起算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 (A) 109 年 1 月 2 日 (B) 109 年 1 月 3 日 (C) 109 年 2 月 12 日 (D) 109 年 2 月 13 日
13 甲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作成之後,訴願決定書附記「如不服本訴願決定,得向 A 行政機關(下稱 A 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等語,甲於民國 109 年 6 月 1 日即向 A 機關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狀。嗣 於同年 7 月 1 日訴願機關發現附記錯誤,A 機關並非管轄機關,甲應向「B 行政法院」起訴。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機關得函請 A 機關檢送甲之起訴狀於訴願機關,再由訴願機關轉送於 B 行政法院 (B) A 機關應於 10 日內將甲之起訴狀移送管轄之 B 行政法院,並即通知甲 (C)雖甲誤將起訴狀提出於 A 機關,但仍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 B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如 A 機關直接將甲之起訴狀退回於甲,仍視為甲自始向有管轄權之 B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4 甲於民國 109 年 2 月 3 日(星期一)送達訴願書於受理訴願機關,下列關於訴願機關應於何時作 成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自 109 年 2 月 3 日起 2 個月內為之 (B)應自 109 年 2 月 4 日起 3 個月內為之 (C)必要時得延長訴願決定之期間,延長以 2 次為限 (D)延長訴願決定之期間,最長不得逾 3 個月
15 下列關於訴願文書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得向該無訴願 能力人為送達 (B)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應向所 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C)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 管理人為之 (D)訴願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
16 原告甲以乙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於民國 109 年 3 月 2 日言詞辯論期日,甲及 乙之訴訟代理人丙均到場進行辯論,甲表明將於宣示期日到場,行政法院即諭知辯論終結,且本 件無案情繁雜或特殊情形,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為同年 3 月 20 日。甲、乙及丙均未於當天到 場聽判,但甲於隔天看到本件判決之主文公告,其內容為:「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既經言詞辯論,且甲明示於宣示期日到場,行政法院即應於 109 年 3 月 20 日宣示判決 (B)本件無案情繁雜或特殊情形,行政法院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日起已逾 2 星期,並不符 合行政訴訟法宣示期日之法定期間規定 (C)行政法院得於法院網站公告判決主文 (D)甲須待收受判決正本後,始可提起上訴
17 行政訴訟法規定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必要共同訴訟,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於受敗訴判決後,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上訴,上訴效力及於全體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認諾,認諾效力及於全體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 及於全體
18 專利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為訴訟上和解,關於行政訴訟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當事人不論就訴訟標的是否具有處分權,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 (B)試行和解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C)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 (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19 原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法院應先命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A)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B)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 (C)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D)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
20 專利權人甲主張乙侵害其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賠償損 害新臺幣 1 千萬元,由智慧財產法院 A 法官承辦,乙隨即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對 系爭專利提起舉發。
之後,關於民事訴訟部分,A 法官以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起訴,甲即提起上訴, 由智慧財產法院 B、C 及 D 法官合議審理,並指定 X 技術審查官協助,嗣合議庭並未認定系爭專 利是否無效,而是以乙無侵害專利權之故意為由判決駁回甲之上訴,甲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判決駁回上訴。
至專利舉發部分,智慧局就系爭專利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甲雖提起訴願,經經濟 部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甲即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 法官 A、B、C 及 D 法官可否再參與本件行政訴訟之審理,以及可否再指定 X 技術審查官協助, 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因 A、B、C 及 D 法官均曾參與涉及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均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自行迴避,以維護甲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B)雖 A、B、C 及 D 法官均曾參與涉及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題旨情形並非 A、B、C 及 D 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C)因 X 技術審查官曾協助 B、C 及 D 法官審理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5 條規定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X 亦應自行迴避 (D)雖 X 技術審查官曾協助 B、C 及 D 法官審理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但因 B、C 及 D 法官並 未認定系爭專利是否無效,故無迴避規定之適用,X 在此情形仍可協助法官審理本件行政訴訟
申論題 (2)
一、甲以 A 方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獲准。乙 提出舉發,智慧局以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 1 至 6 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請求項 7 至 10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甲、乙分別就該舉發審定 書提起訴願,均遭駁回,甲、乙仍有不服,各得依何種請求內容,提起 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法院對於甲、乙分別提起之行政訴訟,得否合併 處理?請附理由詳答之。(30 分)
二、甲以 A 發明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審查後不予專利。甲不服, 申請再審查,並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智慧局依該修正本審查後, 發函通知甲其申請專利範圍違反專利法第 26 條第 1、2 項有關專利說明 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之規定,甲提出申復說明後,經智慧局審查,認 A 發明仍不符合專利法第 26 條第 1、2 項規定,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 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得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甲主張再審 查程序中,智慧局未給予其口頭陳述意見之機會,故智慧局所為不予專 利之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甲提起行政訴 訟後,法院認為甲之申請專利範圍並未違反專利法第 26 條第 1、2 項規 定,故智慧局所為本案不予專利之處分違法,法院是否得判決命智慧局 應作成核准專利之處分?(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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