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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財產法
> 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法組:民事財產法#99072
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法組:民事財產法#99072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財產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財產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某甲自己出資向某車商購買A一輛,並約定將該A車於監理機關登記在乙名下,但A車實際上仍由某甲自己使用管理,請問可就該A車進行處分之處分權屬於何人?並請對最高法院108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之法律意見進行評釋:「按借名登記契約為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財產之所有人,則在借名關係存續中,其將該財產設定抵押權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初不因第三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有異。查被上訴人係因靠行契約而將系爭車輛借名登記00公司名義,乃原審所定事實。果爾 ,co公司既為系爭車輛之出名人,其於借名關係存續中,將系爭車輛設定系爭抵押權予XX公司,即屬有權處分,原審與此相反之見解,進而為上訴人不 利之論斷,尚有違誤。」 25%
二、甲乙丙丁等人個別所有之房屋遭戊營造公司開挖附近工地地基時發生傾倒毀損。除建物本身之損害賠償外,甲乙二人因房屋無法居住另行租屋三個月之租金亦獲得賠償,但丙丁二人因另有房屋可得居住並無租金支出,故拒絕賠償丁租金支出害·有實務判決表示,丙丁獲得系爭建物毀損之賠償前,其未因另覓居住處所而實際支出之相當租金,仍其所受系爭建物使用利益之損害,應由戊賠償。請附理由說明:丙丁獲判取得所調相當租金之賠償,依法是否妥適? 25%
三、甲於民國80年間向建商乙購買新北市o區o街o號1、2樓預售房屋及房屋坐落之土地,建物未完成前,甲經乙同意,於自行整理装潢後即入住。惟乙建築完成後,僅將土地及1樓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卻將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借名登記予其親戚丙。乙對甲稱:「因丙跑路,致未能辦理過戶」。系争房屋遂登記在丙名下,然由甲占有及管理使用迄今。
經查,乙於88年1月7日死亡,繼承人為 ABC三人。AB證稱:「伊之父乙蓋房屋时為節稅,均借用親戚之名義登記:乙有將系爭房屋賣予甲,且未完工即交付。」又丙於101年5月29日死亡,系爭房屋所有權由其繼承人X取得· 請問甲應如何主張權利?25%
四、乙向甲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使用,由甲為乙處理信用卡刷卡消費事宜。某日乙遺失甲核發之信用卡,乙於2日後始發現,並向甲辦理掛失手續。事後甲主張,乙之信用卡在辦妥掛失前 25 小時,已被丁持向丙特約商店購買金飾用品盜刷10萬元。甲主張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條款,應就掛失24小時以前信用卡被盜刷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並主張發卡銀行就盜刷之損害並無過失,故對持卡人不負民法第544條之賠償責任。試問:甲銀行之主張有無理由?丁盗刷信用卡,對何人發生損害?附註:依甲發卡銀行與丙特約商 店之約定,甲應就持卡人簽名刷卡消費之帳款,對丙負給付義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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