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警察◆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一、甲以市價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購買一筆 A 土地,與乙約定借名登記於乙的名下,平日仍由甲使用。嗣後乙因心肌梗塞猝死,乙的女兒丙 雖然知悉借名登記一事,但仍依法辦理繼承 A 土地,並將 A 土地以高於市價 300 萬元(即 1,300 萬元)出售予丁,且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丁。 事隔一年,甲發現乙死亡一事。試附理由說明:甲向丁請求返還 A 土地 是否有理由?甲向丙請求交付所收取的價金 1,300 萬元是否有理由? (25 分)
(一)乙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畫?(10 分)
(二)若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於協議離婚時,甲乙應如何分配其財產?(15 分)
三、甲主張其所有之 A 地為袋地,須通行毗鄰乙丙二人共有之 B 地,始能與公路聯絡,因乙否認甲之主張,丙則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甲乃以乙為被告,訴請確認 B 地供其所有之 A 地通行使用。試附理由說明:甲提起之訴訟是否合法?(25 分)
四、甲獨資設立 A 商號,承作乙及所營補習班之影印機出租及維護業務,由乙按月計付影印費等。嗣後甲與乙間就影印費收費金額發生爭議,乙主張 A 商號維修工程師丙與甲共同詐欺超收影印費。乙於起訴狀、辯論意 旨狀記載其所受損害至少有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甲與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求為命甲與丙連帶給付 1,500 萬元之判決。審判長審理時發現,乙於起 訴狀所表明 1,500 萬元有最低金額之用語,但是於一審言詞辯論時又提及 1,500 萬元為一部請求。試問:審判長應如何處置?(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