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第一題: 甲於市區駕駛汽車,不慎發生車禍撞傷雙載之機車騎士乙、丙二人,乙、丙共同為原告 對甲起訴請求物損人傷之損害賠償,起訴後甲僅對乙之請求全部認諾。試問甲之訴訟行為對 乙、丙二人之效力如何?【25 分】
第二題: 原告甲將其所有已登記之 A 地租與被告乙,租期屆滿,乙拒返還 A 地,甲乃根據所有權 所生之物上請求權,訴請法院判令乙返還 A 地。乙對於甲就 A 地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不爭 執,而僅以租賃關係仍存在,並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試問:關於雙方是否存有租賃關係之事 實,應由何者負舉證責任?【25 分】
第三題: 甲向乙買受土地一筆,經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乙應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 日 交付全部土地及移轉所有權登記與甲後,甲應給付價金新臺幣 600 萬元與乙,屆期不履行時, 應逕受強制執行。試問:如今乙未獲甲之給付,得否持該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甲之責任財產? 【25 分】
(一)債務人乙前於另案強制執行事件中,拍定買受他債務人所有之A地一筆,已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乙尚未持該權利移轉證書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2分】
(二)債務人丙向第三人丁買受B地一筆,嗣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丁應將B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惟丙迄未持該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B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現B地所有人仍為丁之名義。【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