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一、我國於 2024 年通過「海洋保育法」,使臺灣的自然生態保育工作從陸域延伸至海域。請比較「海洋保育法」、「濕地保育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三者在保育對象、主管機關與法規目標上的異同,並說明「海洋保育法」的設立如何補足過去保育法制的不足,以及未來在權責劃分或執行面可能面臨的挑戰。(25 分)
二、依據「國家公園法」第 12 條規定,各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來進行分區管理。請利用國內某一個國家公園為例說明這些分區管理類型,並陳述該法對各分區的禁止及可從事行為的管理規範?(25 分)
三、請闡述 1992 年「生物多樣性公約」、2002 年「2010 年生物多樣性目標」、2010 年「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與 2022 年「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的關係與其主要保育策略目標的變化?並舉例說明國內有那些保育法規制定或保育策略推展能夠呼應「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目標的推展。(25 分)
四、為推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里山精神,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於 2021 年推展「瀕危物種與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推動方案」,請說明該方案的背景精神、主要內容以及所牽涉到的國內相關法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