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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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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中央警察大學_碩士班入學考試試題_犯罪防治研究所:刑事政策#139799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政策 |
年份:
11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政策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社區矯正」制度乃指針對犯罪者再重返社會後,接受社區所進行的一系列計畫方案、監督與懲罰之制度。請說明「社區矯正」的原理
為何?並說明「社區矯正」的目標與功能為何?
二、隨著人工智慧(AI)與大數據技術之發展,犯罪預測(Predictive
Policing)逐漸成為現代刑事政策之重要工具。然此類制度涉及個人
資訊蒐集與風險標記,可能對人民之資訊自主決定權與人格權構成
重大干預。試從憲法基本權保障(特別是資訊自主決定權)與比例
原則出發,分析國家導入犯罪預測系統之合憲性界線,並評述其於
刑事政策上之正當性與風險。
三、國內學術研究與司法實務採認長期刑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請說明
長期刑之基礎理論為何?並說明長期刑受刑人之適應與處遇問題為
何?
四、2024 年 9 月 20 日司法院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憲法判決主
文第 1 項宣示:「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
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226 條之 1 前段:『犯第 221 條、第222 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 332 條第 1 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及第 348 條第 1 項:『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
期徒刑。』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
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
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及第 7 項
宣示:「關於主文第 1 項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
之情形,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法罪責原則。有關機關應自本判
決宣示之日起 2 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法院對
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行為時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被告,均不得科處死刑。」試從刑事政策
觀點,論述下列問題:
(一)死刑作為刑罰制度,其在報應理論、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理論
中之正當性基礎為何?於現代刑事政策中是否仍具存在必要?
(二)禁止對責任能力顯著減低者科處死刑之要求,如何體現罪責原
則(Schuldprinzip)?其對既有刑法體系有何修正或衝擊?
(三)綜合評析本判決對我國死刑刑事政策之轉向意義,並說明其與
國際人權趨勢(如限制或廢除死刑)之關聯。
相關試卷
110年 - 110 中央警察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犯罪防治研究所(含甄試):刑事政策#102859
110年 · #10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