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一)針對該霸凌申訴案調查小組之組成,以及 A 局駁回甲之迴避申請,其 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若被申訴人為機關首長,法理上 及現行規範實務應如何建構防弊之調查機制?請附具理由詳述之。 (15 分)
(二) A 局拒絕提供「霸凌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 甲身為當事人,其「資訊獲知權(卷宗閱覽權)」與「他人隱私權/內部作業保密」發生衝突時,依法應如何衡量?(15 分)
(三) A 局作成「職場霸凌不成立」之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及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甲若欲推翻此一決定,應依法踐行何種權益救濟途徑?請析述之。(20 分) 32820
二、甲為中央某部會所屬「○○署」署長(簡任第十三職等首長)。甲於 60 歲時辦理自願退休。離職後第 2 年,甲受聘擔任國內知名「A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有給職「最高策略顧問」。經查,甲於退休離職前 3 年, 曾以署長身分親自主持審查會議,並核准發給 A 公司極具商業價值之獨 家產業開發特許執照。甲遭移送法辦時抗辯:其於 A 公司僅擔任幕僚性 質之「顧問」,未具備公司法上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身分,不具決策 權,自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試問:甲離職後擔任 A 公 司顧問之行為,是否違反「旋轉門條款」?甲之「顧問非屬公司法上負 責人或經理人,故不受限制」之抗辯是否成立?請析述之。(25 分)
三、甲為中央某部會法制處薦任第九職等科長。甲公餘之暇對新興科技法律深感興趣,遂於某知名網路平臺開設名為「科技法學沙龍」之付費訂閱 專欄,定期發表自行撰寫之法學分析文章。該專欄營運皆由平臺系統自 動處理,甲僅單純提供文稿,然因訂閱人數眾多,甲每月自該平臺獲取 之「訂閱分潤」高達新臺幣十餘萬元。因該專欄頗具業界影響力,某知 名跨國科技公司 A(非甲所屬機關之業務管轄或監督對象)遂主動邀請 甲於週末期間擔任無給職之外部法遵諮詢委員。雙方約定甲不領取薪 資,惟 A 公司每年會以研究補助金名義發放等值於新臺幣數十萬元之公 司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s)予甲,作為其提供法制意見之對價。甲 未向所屬機關提出任何申請或備查,即逕行允諾並參與 A 公司之週末諮 詢會議。甲之所屬機關知悉後,認定甲前述二行為均嚴重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之兼職與兼營商業禁止規定,擬移送懲戒。甲則提出以下抗辯:撰 寫專欄並獲取分潤,純屬個人言論自由與智慧財產權之正當行使,且於 下班時間為之,毫無怠忽職守;擔任 A 公司諮詢委員非屬常態受僱,且 該公司非其監督對象。試問:依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及銓敘部相關函釋意 旨,甲「開設付費訂閱專欄獲取分潤」以及「擔任 A 公司諮詢委員並受 領股票選擇權」之行為,是否適法?請附具理由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