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 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為組織犯罪構成要件外,下列敘述何者亦屬之?
(A)必須 2 人以上
(B)有公開結盟的儀式
(C)有內部管理結構
(D)有共同使用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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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7), C(661), D(17), E(0) #858670

詳解 (共 4 筆)

#2147948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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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0819
法條已經修正定義,本題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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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5392
有修法還是選得出來啊 為何要刪?a: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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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952

法規名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

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

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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