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8. 根據「專業特質論」的觀點,中小學教師工作的專業性,比不上律師、醫師、工程師等。這是因為教師工作較缺乏下列哪一種專業特質?
(A)專門的知識與技能
(B)長期的專門訓練
(C)集體協商權
(D)服務重於報酬的精神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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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175), C(561), D(203), E(4) #2722929
統計: A(262), B(175), C(561), D(203), E(4) #2722929
詳解 (共 3 筆)
#4814082
已經修法囉~教師現在可以籌組工會了! 只是不能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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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9559
此題為98年檢定考題目,已過時,應該刪除!
民國99年就已經修法,教師可以參與工會,但沒有罷工權,所以教師算是有獲得一半的集體協商權,透過工會表達立場。
資料來源:教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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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教師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待遇、福利、退休、赴敘、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 四、參加教師組織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依法申訴。 六、教師對教學及學生之輔導措施有專業自主 七、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訴訟時,學校應輔助延聘律師為其辯護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享有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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