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3 法律系學生某甲,在學校附近向乙租屋,積欠租金三萬元。五年後,甲回校就讀博士班,乙知其事向甲 請求租金。下列何者錯誤?
(A)乙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
(B)乙的訴權,不消滅
(C)甲得行使抗辯權
(D)縱甲未為抗辯,法院仍得依職權審酌消滅時效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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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120), C(66), D(646), E(0) #1330194

詳解 (共 2 筆)

#1395502
時效完成

消滅時效完成後的效力,各國規定不同,主要有:

  1. 權利消滅主義
  2. 訴權消滅主義
  3. 抗辯權發生主義
權利消滅主義

如日本民法規定,時效經過,權利本身歸於消滅。

訴權消滅主義

如法國民法規定,訴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強制力解決紛爭的權利)因時效而消滅

抗辯權發生主義

如德國與中華民國。時效經過後,權利本身並不消滅,請求權亦不消滅,只賦予債務人拒絕履行給付的抗辯權。此抗辯權為永久性抗辯權,時效經過後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Naturalobligation),須注意者,如債務人未提出抗辯,法院不能依職權駁回債權人之請求,與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不同。時效經過後債務人仍得履行已罹於時效之債務,此時並非非債清償,不生不當得利的問題。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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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021
第126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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