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7 下列何者,非裁判離婚事由?
(A)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B)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C)生死不明已逾一年
(D)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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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9), C(745), D(140), E(0) #1330198
統計: A(4), B(19), C(745), D(140), E(0) #1330198
詳解 (共 6 筆)
#1411756
自編-「離婚必成七字訣」:
配偶直親互為虐,密婚偷情不堪虐;
不治惡疾難再續,惡意遺棄無人性;
配偶重大精神病,意圖殺害配偶命;
故犯罪刑逾六月,生死不明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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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364
不介意我也改編個 六句
重婚偷情不堪虐,惡意遺棄神經病,破病在床卡緊系;
欲殺枕邊老子命, 生死不明三年矣,愛蹲苦窯六月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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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479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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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8692
綜合摩友口訣 :
重婚偷情不堪虐,惡意遺棄精神病,意圖殺害不治疾, 生死不明三年矣, 故意犯罪六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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