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屬於累犯?
(A)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一年後過失致人於死
(B) 在外國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一年後在國內殺人
(C)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一年後竊盜
(D) 受感化教育執行完畢,一年後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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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9), C(638), D(45), E(0) #222845

詳解 (共 3 筆)

#216568
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三:
一、行為人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
二、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三、行為人再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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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168

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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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凱 高一上 (2011/05/09 23:57):讚7人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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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929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成立累犯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者。
於 五年以內 故意再犯。
後罪必須是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以下為各選項不成立或成立的詳細原因:
(A) 錯誤:過失致人於死屬於「過失犯」,而累犯的要件之一是必須「故意」再犯。
(B) 錯誤:依刑法第 49 條規定,在外國法院受刑之執行完畢者,不適用累犯之規定。
(C) 正確:前罪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在 5 年之內(題示 1 年後)又「故意」犯屬於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竊盜罪),完全符合累犯要件。
(D) 錯誤:感化教育屬於「保安處分」,並非刑事處罰中的「徒刑」,因此不符合前罪須受徒刑執行完畢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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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7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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