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財產為現行民法共同財產制所稱之非勞力所得之財產?
(A)紅利
(B)獎金
(C)繼承財產
(D)勞力所得的代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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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24), C(1977), D(84), E(0) #231504

詳解 (共 2 筆)

#319612

第 1041 條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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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421
為什麼 (c) 是正確答案?
依據中華民國現行民法第 1041 條的規定,約定財產制中的「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有以下定義:
  1. 勞力所得的範圍:指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以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財產收入。
  2. 孳息與代替利益:勞力所得的孳息及代替利益,在法律上也一樣被視為勞力所得。
  3. 非勞力所得:夫或妻在婚後因為繼承、受贈等非靠個人勞力付出所取得的財產,則屬於「非勞力所得之財產」,會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由夫妻各自所有。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紅利:法條明文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勞力所得。
  • (b) 獎金:法條明文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勞力所得。
  • (d) 勞力所得的代替利益:法條明文規定「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因此同樣屬於勞力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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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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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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