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提起復審之要件?
(A)公務員認為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者
(B)已亡故公務員之遺族,基於該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C)公務員因服務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者
(D)公務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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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251), C(192), D(4050), E(0) #310191

詳解 (共 4 筆)

#709272
D屬於內部行為僅能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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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533

工作條件: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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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8238
公務人員保障法§25 I  公務人員對...
(共 3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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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786
(A) 公務員認為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者
(B) 已亡故公務員之遺族,基於該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C) 公務員因服務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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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皆得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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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務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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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起權益者,僅能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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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
  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2.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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