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非要約之成立要件?
(A) 須由特定人為之
(B) 須向特定人為之
(C) 內容須至少可得確定
(D) 以訂立契約為目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 B(118), C(16), D(51), E(1) #247838
統計: A(44), B(118), C(16), D(51), E(1) #247838
詳解 (共 3 筆)
#357442
3
1
#7425370
? 為什麼 (B) 不是要約的成立要件?
在法律上,要約的相對人「不限於特定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之多數人」為之。
- 核心法條(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
- 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 例如:商家在自動販賣機裡陳列商品並標示價格(如一瓶可樂 30 元),或者是公車、火車按班表行駛在路上。此時,販賣機或公車的擺設與行駛,其對象是面向全體社會大眾(不特定人)。任何人只要投錢(承諾),買賣契約就會立刻成立。
- 因此,法律並沒有規定要約「必須(須)」向特定人為之。
其他選項為什麼都是要約的成立要件?
- ⭕ (A) 須由特定人為之
- 原因:要約必須是由一個在法律上明確、可以識別的「特定發起人」所提出。即便是利用機器(如自動販賣機)來自動販售,該機器的背後也必然有一個特定的所有人或營運商作為契約當事人。
- ⭕ (C) 內容須至少可得確定
- 原因:要約的內容必須包含契約的「必要之點」(例如買賣契約的標的物與價格)。內容不一定要寫到百分之百死板,但至少要達到「可得確定」的程度(例如:以當天公告之黃金牌價購買),這樣相對人一說「我同意(承諾)」,契約才能順利成立。
- ⭕ (D) 以訂立契約為目的
- 原因:要約的本質就是一種「以締結契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如果只是想吸引別人來找我談生意,自己還保留最終要不要簽約的決定權,那在法律上叫做「要約之引誘」(例如報紙上的預售屋廣告、徵才廣告),而不是要約。
0
0
#5950706
要約
一.意義:要約者乃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
二.要約之成立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須由特定人為之。
(二)向相對人為之。
(三)須包含足以決定契約之必要之點。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