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是憲法第 80 條所稱的法官?
(A) 書記官
(B)檢察官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D)司法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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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18), C(2112), D(136), E(0) #198029
統計: A(89), B(218), C(2112), D(136), E(0) #198029
詳解 (共 3 筆)
#212536
憲法§80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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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692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62 號解釋,憲法第 80 條所稱的法官,是指行使司法權、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人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法官)職司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的行使,因此屬於憲法第 80 條所稱的法官。
❌ 錯誤選項說明
- ⭕ (A) 書記官:屬於法院的行政人員,負責紀錄、文書等事務,不具備獨立審判權。
- ⭕ (B) 檢察官:根據釋字第 13 號解釋,憲法第 80 條與第 81 條所稱之法官,不包含檢察官在內。檢察官主要負責犯罪偵查與起訴,與獨立審判的法官不同。
- ⭕ (D) 司法院秘書長:屬於司法行政機關的首長,綜理司法行政事務,不負責民刑事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實質審判,因此不屬於憲法第 80 條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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