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意定地上權消滅原因?
(A)地上建築物或工作物滅失者
(B)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經地上權人解除地上權者
(C)地上權人因違反約定之使用方法,經土地所有人終止地上權者
(D)地上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必要,經法院宣告撤銷地上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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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237), C(648), D(184), E(0) #750371

詳解 (共 10 筆)

#1461641
(D)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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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454
B. 835III 拋棄 C. 836-3 違反836-2可終止 D.不知道,我只寄833-1 -2地上權目的不存在,可聲請法院定期限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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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390
(D)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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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447
A.841 不因此消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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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811
地上權人因違反約定之使用方法,經土地所有人終止地上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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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9834
意定-當事人合意定之
法定-法律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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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322

D: 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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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9296

(D)

第 859 條 (不動產役權之宣告消滅)

I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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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066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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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765
  • (C) 說明:符合中華民國民法第 836 條之 1 的規定,地上權人應依約定之方法使用土地,若違反約定之使用方法,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此為法定的意定地上權消滅原因。 [1, 2]
❌ 錯誤選項解析(為什麼不能選?)
  • (A) 地上建築物或工作物滅失者
    • 錯誤原因:依民法第 841 條(地上權之永續性)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例如:房子燒掉了,地上權仍然存在,地上權人可以原地重建)。(註:因建物滅失而消滅的是「法定地上權」,並非本題問的「意定地上權」) [1, 2, 3]
  • (B)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目的時,經地上權人解除地上權者
    • 錯誤原因:依民法第 835 條第 3 項規定,此時地上權人得向土地所有人主張的是「拋棄其權利」,而不是「解除地上權」。物權只能拋棄,不能解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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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6756
未解鎖
B. 835III 拋棄 因不可歸責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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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36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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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民法第 836-1 條 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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