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項均係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受贈自被繼承人之財產,但何者非民法第 1173 條歸扣(扣除)之對象?
(A)A因結婚受贈財產
(B)B因分居受贈財產
(C)C因營業受贈財產
(D)D因出國留學受贈學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7), B(164), C(105), D(2310), E(0) #155779
統計: A(87), B(164), C(105), D(2310), E(0) #155779
詳解 (共 4 筆)
#325790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47
0
#656628
結婚、分居、營業
12
0
#742362
1172 1173一起背
8
0
#7434541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這三種原因在法律上被稱為「特種贈與」。法律明文採取「列舉」方式,僅限這三種原因所為的生前贈與才需要納入遺產並在分割時扣除(歸扣)。條文並未將「出國留學」或「教育、生活費」列入歸扣的範圍中,因此 (D) 不屬於歸扣對象。
❌ 其它選項為什麼不對?
- ⭕ (A) A因結婚受贈財產:屬於法定的歸扣對象(結婚)。
- ⭕ (B) B因分居受贈財產:屬於法定的歸扣對象(分居)。
- ⭕ (3) C因營業受贈財產:屬於法定的歸扣對象(營業)。
這三項受贈的財產會被視為被繼承人提前給付的遺產,除非被繼承人在贈與時有特別表示「反對歸扣(不計入遺產)」的意思,否則一律要在遺產分割時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