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規定,何者錯誤?
(A)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而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B)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C)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準
(D)超額建築用地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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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413), C(627), D(68), E(0) #436391

詳解 (共 8 筆)

#913633

(C)的敘述沒錯,但應該是用在申報地價的時候,題目是問"照價收買"

正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申報地價為準。

 

平均地權條例31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C)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B)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A) (D)

 

平均地權條例16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47-1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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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410
關於這題照價收買的地價計算:我的理解,將...
(共 3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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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627

平均地權條例

 

  16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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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27

查考選部所公告之答案為C,惟依上述第30條規定,本題答案應為B,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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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22

 

第 30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 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 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 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 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 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 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 ,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 增值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 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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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949
謝謝Pei Yun的解析,這題更讓我了解平權第31條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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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988

我覺得B、C的答案都不完全。

如果以阿摩的答案B而言,是不是因為少了   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  ,所以才錯?

而C對,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他只列舉其中對的一項?


會這樣想是因為,有些條文是得免徵OR減徵,題目出現免徵也算對

以上是我的想法,但不確定這樣對不對!

有夠變態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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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4605
這題的正確解答為 **(C)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準**。
這是一道測驗《平均地權條例》中關於「照價收買」地價認定標準的經典法規題。測驗的核心在於了解政府啟動「照價收買」時,究竟要用多少錢把土地買下來。
以下為您拆解各選項的法源依據與邏輯:
### 解析與法規拆解
本題完全圍繞著**《平均地權條例》第 28 條**的規定。政府照價收買土地時,其地價標準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 選項 (C) 錯誤:低報地價的懲罰機制**
 * **法規依據**:依第 28 條第 1 款,因「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而收買者,以「**其申報之地價**」為準。
 * **邏輯記憶**:土地所有權人故意把地價報得很低(低於公告地價 80%)來逃避地價稅,政府的懲罰機制就是:「既然你覺得這塊地這麼不值錢,那政府就照你報的這個『**超低價**』把它買下來。」因此是以「申報地價」為準,而不是公告地價的 80%。
**2. 選項 (B) 正確:低報移轉現值的懲罰機制**
 * **法規依據**:依第 28 條第 2 款,因「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而收買者,以「**其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 **邏輯記憶**:這與 (C) 選項的懲罰邏輯一模一樣。為了避土地增值稅而低報移轉現值,政府就會照你申報的低價買走。
**3. 選項 (A)、(D) 正確:逾期未建築的收買機制**
 * **法規依據**:依第 28 條第 3 款,因「私有空地經限期建築,逾期未建築」(第 26 條)及「超額建築用地,逾期未建築」(第 76 條)而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邏輯記憶**:這兩種情況不是因為民眾低報地價,而是因為民眾「囤地不建」,阻礙了都市發展。既然要收買,政府就依據收買當下的客觀市價標準,也就是「收買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來給付地價。
**? 考試記憶總結:照價收買的三種價格標準**
在準備這部分法規時,可以將照價收買分為兩大類來記:
 1. **「低報價格」被收買**(申報地價過低、移轉現值過低):以你**自己申報的那個低價**為準(懲罰性質)。
 2. **「不蓋房子」被收買**(空地逾期未建、超額用地逾期未建):以收買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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