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物的敘述,何者正確?
(A) 土地之處分,其效力及於其上之定著物
(B) 原物之處分,其效力及於尚未分離之天然孳息
(C) 從物之處分,其效力及於主物
(D) 屠宰肉牛所得為牛肉,為肉牛之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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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284), C(53), D(8), E(0) #223056
統計: A(42), B(284), C(53), D(8), E(0) #223056
詳解 (共 2 筆)
#7421210
(B) 正確(尚未分離之天然孳息):
依據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舉個最白話的例子:蘋果樹(原物)上還沒摘下來的蘋果(尚未分離之天然孳息),在法律上屬於果樹的一部分。所以當您把這棵果樹賣掉(處分原物)時,樹上的蘋果當然會跟著一起移轉給買家。
依據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舉個最白話的例子:蘋果樹(原物)上還沒摘下來的蘋果(尚未分離之天然孳息),在法律上屬於果樹的一部分。所以當您把這棵果樹賣掉(處分原物)時,樹上的蘋果當然會跟著一起移轉給買家。
(A) 錯誤(土地與定著物):
這是我國物權法一個非常重要的特色!依據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土地」與「其上的建築物(定著物)」是兩個各自獨立的不動產。因此,賣掉土地(處分),效力不會自動及於上面的房子。
這是我國物權法一個非常重要的特色!依據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土地」與「其上的建築物(定著物)」是兩個各自獨立的不動產。因此,賣掉土地(處分),效力不會自動及於上面的房子。
(C) 錯誤(主物與從物):
方向剛好相反!依據民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例如:賣掉汽車主物,效力及於備胎從物)。但如果您今天是單獨賣掉「備胎(從物)」,效力絕對不會擴及到整台「汽車(主物)」。
方向剛好相反!依據民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例如:賣掉汽車主物,效力及於備胎從物)。但如果您今天是單獨賣掉「備胎(從物)」,效力絕對不會擴及到整台「汽車(主物)」。
(D) 錯誤(天然孳息的定義):
依據民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天然孳息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原物必須保持完整」。例如:母牛生小牛、乳牛擠牛奶,小牛跟牛奶才是天然孳息。如果把肉牛「宰殺」變成牛肉,原物(牛)已經消滅了,這種破壞本體的產物在法律上不屬於天然孳息,而是原物的變形。
依據民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天然孳息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原物必須保持完整」。例如:母牛生小牛、乳牛擠牛奶,小牛跟牛奶才是天然孳息。如果把肉牛「宰殺」變成牛肉,原物(牛)已經消滅了,這種破壞本體的產物在法律上不屬於天然孳息,而是原物的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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