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不服台南市歲捐稽徵處有關房屋稅之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
(A) 國稅局南區分局
(B)台南高等行政法院
(C)台南市政府
(D)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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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14), C(748), D(68), E(0) #246912

詳解 (共 2 筆)

#2260512
第4條(訴願之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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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2814
訴願法第4條[訴願的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題目中的「台南市歲捐稽徵處」應為筆誤,正確名稱應為「台南市稅捐稽徵處」,該機關沿革如下:

1. 早期(民國36年~97年):成立「臺南市稅捐稽徵處」,專職辦理台南地區的稅捐稽徵業務。
2. 升格前(民國97年~99年):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更名為「臺南市稅務局」。
3. 縣市合併(民國99年):因應台南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合併更名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4. 現行體制(民國105年至今):為了使財源管理一元化,台南市政府將「財政處」與「稅務局」整併,目前正式名稱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簡稱財稅局),原稽徵處的業務目前由其下設的各分局(如臺南分局、安南分局等)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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