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汽車租賃為營業者,對其顧客的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為多久?
(A)十五年
(B)五年
(C)二年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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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14), C(598), D(16), E(0) #221764
統計: A(24), B(114), C(598), D(16), E(0) #221764
詳解 (共 3 筆)
#4539103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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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563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27 條第 3 款規定,「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其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汽車屬於動產,因此以汽車出租為營業的租賃公司,對顧客的汽車租金(租價)請求權適用 2 年的短期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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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十五年:此為民法第 125 條規定的一般消滅時效期間(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適用之)。
- ❌ (b) 五年:根據民法第 126 條,一般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的租金,或是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時效才為 5 年。
- ❌ (d) 一年:民法消滅時效中,並無針對營業動產租金規定一年時效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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