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記帳士職業道德規範,關於記帳士業務延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利誘
(B)不得刊登廣告宣傳
(C)不得不正當抑價
(D)不得詆毀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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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884), C(23), D(11), E(0) #370019

詳解 (共 1 筆)

#7647944

記帳士法 第17條
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
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A.C.D 皆為不正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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