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33 號解釋,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其爭議之解決途徑為何?
(A)民事爭訟
(B)行政爭訟
(C)刑事爭訟
(D)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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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5), B(2144), C(15), D(7), E(0) #194166
統計: A(315), B(2144), C(15), D(7), E(0) #194166
詳解 (共 2 筆)
#7469700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33 號解釋,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改制為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在性質上屬於行政契約。既然屬於公法上的行政契約,若雙方因履約發生爭議,其解決途徑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選項分析 ?
- (A) 民事爭訟 ❌
- 錯誤原因:民事爭訟適用於私法關係的財產或身分糾紛。本合約涉及執行全民健保此一國家法定公法任務,並非私法上的商業契約,故不能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 (B) 行政爭訟 ⭕
- 正確原因:大法官釋字第 533 號明確指出,該合約具有公法上行政契約之屬性,因此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產生爭議,屬於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或非財產給付,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C) 刑事爭訟 ❌
- 錯誤原因:刑事爭訟適用於國家追訴、處罰犯罪行為(如竊盜、傷害等)。合約履行的履約爭議不涉及刑事犯罪處罰。
- (D) 自行協商 ❌
- 錯誤原因:雖然實務上雙方可以先進行溝通,但本題問的是法定的「爭議解決途徑」(終局救濟管道)。當協商不成或依法尋求體制內救濟時,法律規定的正式途徑為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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