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徵收建物殘餘部分得申請一併徵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建物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5 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
(B)建物之殘餘部分為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
(C)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不得以書面撤回
(D)一併徵收之建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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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516), C(30), D(1036), E(0) #285999
統計: A(53), B(516), C(30), D(1036), E(0) #285999
詳解 (共 5 筆)
#233715
土徵條例第八條
a 一年內
b 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份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c 得以書面撤回之
a 一年內
b 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份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c 得以書面撤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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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791
ok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份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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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32
請問B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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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518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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