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甲出售其名下之不動產予乙,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間,登記機關接獲法院破產登記之囑託時,登記機 關依法應如何處理?
(A)應即改辦破產登記
(B)繼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C)通知登記聲請人辦理塗銷
(D)通知法院正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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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63), C(5), D(15), E(0) #277072

詳解 (共 2 筆)

#513352
平:47-1
A: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
C:遺贈人死亡日
D:訂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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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966

第 47-1 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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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8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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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1 條 土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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